加拿大院校免费申请,付费申请,签证和移民等

移民司法系统

  加拿大是一个移民国家,最初的移民来自英国和法国,目前有近20%的加拿大人在外国出生,有近25%的加拿大人说外语(英语和法语之外的语言)。目前,加拿大每年还接纳25-30万左右的移民。
  既然加拿大是由移民立国,移民占的比例也很大,那么自然会有一套完整的移民体系。在这套体系下,我们平时接触最多的是移民官(Immigration Officer)和签证官(Visa Officer)。可以简单地认为移民官都在加拿大境内,负责境内团聚、大签、续枫叶卡等,签证官都在加拿大驻外使领馆,负责审理签证。移民官和签证官都是人,人都会犯错,所以有必要建立一系列体系监督他们并纠正他们的错误,事实上这套体系要比审理移民和签证案件本身复杂得多。

  要说到上诉体系,就必须先提到移民和难民委员会IRB(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这个委员会下面又有4个分支,前三个分支我们简单介绍一下:
  1、RPD: Refugee Protection Division, 负责难民聆讯,通俗地说,决定一个人是不是难民,
  2、RAD: Refugee Appeal Division, 如果RPD判断一个人不是难民,那么申请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上诉到RAD,
  3、ID: Immigration Division, 判断一个人能不能进入加拿大(Admissibility Hearing), 也负责复审一些移民拘留。

  最后一个是移民上诉分支IAD: 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这是我们要重点介绍的一个分支,这个分支的功能至少有:
  1、团聚移民的上诉,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境外团聚可以上诉,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等。
  2、递解令(Removal Order)的上诉,
  3、永久居民没有满足居住义务的上诉。

  IRB是相对独立的机构,不听移民部指挥,所以作出的决定通常比较公正客观。在IRB的案子中,申请人(上诉人)和移民部相当于原告和被告,双方各执一词,申请人提供自己的证据,移民部有可能会质疑申请人的证据,或者提供相反的证据,而IRB的委员(Member)充当法官的角色,作出决定并给出理由。
  在IRB的框架下,申请人要么有权利上诉,要么没有。这并不是废话,因为移民法清晰地规定了什么案子有权利上诉,剩下的案子就都没有。比如说,境外团聚移民拒签了就有权利上诉,留学签证拒签了就没有权利上诉。只要有权利上诉,那么一方面可以让IRB的委员考虑签证官决定的合理性、是否违反了程序公平,还可以让委员酌情考虑案子的情况,给出人道主义和同情的特殊考量。即使最终失败了,也会得到IRB详细的理由。失败了给理由又有什么用呢?有用!首先你“死的明白”,至少你曾经争取过,并且知道自己究竟为什么不符合条件,再签可以弥补,最后还可以根据理由对败诉结果申请司法复核(Judicial Review)。

上诉

新生代可以代理移民和难民委员会的上诉,也可以聘请律师代理客户的司法复核案件。
了解上诉

强制令

对签证官拖延审理表示不满,并通过法院要求限期审理完毕属于特殊的一类司法复核,通常我们称之为“强制令”。
了解强制令

程序公平

程序公平是指签证官需要将不利的信息披露给申请人,并给申请人一个解释的机会。你可以仅仅以签证官违反了程序公平提出上诉。
了解程序公平

  司法复核是终极上诉渠道,因为中国大陆没有司法复核的体系,所以我们也通俗地把司法复核称作上诉。什么情况可以司法复核呢?移民法说,什么情况都可以:

IRPA 72(1)
在联邦法院批准上庭后,可以对本法中的任何事项——决定,判定或者命令,采取的措施或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司法复核。
Judicial review by the Federal Court with respect to any matter — a decision, determination or order made, a measure taken or a question raised — under this Act is commenced by making an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the Court.

  和IRB类似,联邦法院也是有三个角色:被拒签的申请人(Applicant),移民部(Respondent)和法官,有时候移民部不服IRB的决定也会把申请人告到法院,这样Applicant和Respondent的角色就交换了。法官是加拿大三权分立的一个分支,中立性比IRB更高,完全不会受到移民部的压力。联邦法院和IRB有如下一些区别:
  1、申请人并没有权利进行司法复核,必须要先申请许可(Leave), 我们会在后文详细介绍Leave,
  2、所有的案子都可以申请Leave,包括技术移民、访问签证、学签这些不能上诉到IRB的申请,团聚移民、难民申请在穷尽IRB所有的上诉渠道后也可以继续进行司法复核,
  3、在司法复核过程中,法院只看决策者的决定是否正确(Correct)或者合理(Reasonable),通常不再看新的证据。举个例子,一个夫妻团聚移民被拒签,申请人上诉到IAD后可以提供更多的照片、通话记录来证明他们关系的真实性,甚至还可以辩护说拒签不利于小孩博得同情(best interest of a child);但是如果IAD判申请人败诉,联邦法院的法官只会看呈现到IAD的证据,并复核IAD在这些证据下的决定是否合法,不再接受新的证据。
  4、IRB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翻转之前的决定,如果RPD判断一个人不是难民,RAD有权推翻RPD的决定并直接批准这个人的难民申请。但法院不能这么做,法院只能判之前的决定被弃置(set aside),并责令由另外的签证官、移民官或IRB委员来重新审理。

  法院如果不批准上庭(Leave),申请人就败诉了,这个是最终决定。法院如果批准申请人的Leave,将会在几个月内进行司法复核的庭审,也就是开庭。司法复核通常仅限法律层面,通常没有证人,更没有陪审团,只是双方律师在法官面前辩论。司法复核有的结果无非是申请人败诉或者移民部败诉,如果移民部败诉,案子将得到重审,之前的决定会被弃置。法官会写一定篇幅的判决,这个判决会成为法律的一部分供后续的案件引用。
  联邦法院的判决通常就是最终决定,有一种情况例外:法官明确了这个案子涉及到的重要的问题(certifies that a serious question of general importance is involved). 在这种情况下,败诉方可以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Federal Court of Appeal),上诉法院由3名法官重审案子并回答这个问题。如果还不服,败诉方可以再上诉到加拿大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最高法院只审理对国家有重大意义的案子。

  这篇文章主要是技术讨论,我们做好了大部分看官都看不下去的准备。但如果你能看到这里,说明你真的对这个体系感兴趣,我们接下来用两个案子来总结这个上诉体系。

  Y.Z和难民律师协会诉移民部案Y.Z and the Canadian Association of Refugee Lawyers v. the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5 FC 892
  前任保守党政府对移民十分不友好,2012年在议会通过了一条法律(paragraph 110(2)(d.1) of IRPA),授权移民部长指定一些国家,这些国家的公民在RPD申请难民失败后,无权上诉到RAD. 法律的字面意思十分清晰。
  Y.Z是克罗地亚公民,克罗地亚不幸就在移民部长指定的国家之中,2012年Y.Z在RPD申请难民被拒,随后上诉到RAD,RAD引用这条法律然后以没有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这个案子。申请人随后在律师协会的帮助下到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联邦法院批准了Leave. 法院开庭之前又合并了一个类似的案子(G.S. and C.S.) 庭审过程中,申请方一共三名律师(Y.Z一名,律师协会一名,G.S. and C.S.一名),移民部却请了五名律师!可惜并不是律师多就一定在理的。
  2015年7月23日Boswell法官发布了长达185段的判决判移民部败诉,移民法paragraph 110(2)(d.1)违反宪法,这些难民申请人应当有权到RAD进行上诉,法官把这条法律是否违宪列为重要问题。
  辛辛苦苦制定的法律就被法官这么废了,移民部显然是不服的。好在既然列为了重要问题,移民部就有权上诉。上诉法院还没开庭,风云突变,保守党政府下台了,自由党的新任移民部长认为难民申请人应当得到公平的对待,宣布尊重联邦法院的决定并在上诉法院撤诉。Paragraph 110(2)(d.1)现在还在移民法里白纸黑字写着,但已经成为了一纸空文。

  Austria诉移民部案Austria v. the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4 FCA 191
  还是前任移民部长做的奇葩事,中国申请人想必都不陌生:还是2012年通过的法律Subsection 87.4(1) of IRPA, 宣布终止2008年2月27日之前递交的、在2012年3月29日还没有通过预审的联邦技术移民申请。这就是“十万技术移民申请一刀切”的法律基础。立法的目的是处理积压:之前收移民申请没有配额制度,一不小心多收了十几万,可能要七八年不能再收新的技术移民申请,而且造成大量积压。这条法律的字面意思也十分清晰,所以关键就是它是否违宪。
  大量被切掉的的案件上诉到联邦法院,法官们在不同的案子中给出了不同的判决,但他们都明确了这个重要问题:这条法律是否违宪?随后这些案子都到了上诉法院并合并成一个案子,也就是Austria诉移民部案。这次原告共有5名律师,移民部有4名。上诉法院写了101段的判词,判申请人败诉,并回答了问题:这条法律不违宪。
  申请人随后又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没有受理这个案子,有可能是因为上诉法院的理由已经够充分,也有可能是觉得这个案子并不具有重大的国家意义,这样一刀切不违宪就是最终定论。2015年移民部又切了一次投资移民,现在积压已经不再严重,相信之后的移民部长再也不会做切案子这种蠢事了。
  
  上面这些案子都打到了联邦法院甚至上诉法院,不管你对判决是否服气,法官至少旁征博引、洋洋洒洒写了很详细的理由,并且这些理由都将成为法律的一部分被后人引用,法官没有动机胡乱判案沦为笑柄。

  移民上诉系统中最容易产生冤屈的地方并不在开庭后的判词,而是在开庭的许可(Leave),法院不批准你开庭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上文Austria一案中,最高法院直接就决定不审理这个案子,没有给出任何理由。最高法院通常由三名法官作出这种决定,但是联邦法院只要一名法官就够了。你有再大的冤屈,他不批准你上庭,案子也就结束了。联邦法院决定Leave的标准在WuBains等案中得到确立:是否存在争议,或者有一个严肃的问题悬而未决。

在考虑是否批准上庭的时候,(法院的)任务不是看双方哪边会在开庭之后胜诉。任务仅仅是看申请人是不是提交了一个有争议的案子,或者有一个严肃的问题有待决定。如果有,(法院)就应当允许开庭并听取申请人的辩护词。
On a leave to commence proceedings application the task is not to determine, as between the parties, which arguments will win on the merits after a hearing. The task is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applicants have a fairly arguable case, a serious question to be determined. If so leave should be granted and the applicants allowed to have their argument heard.

  “存在争议”是一个很低的标准,这个标准每个法官执行起来不太一样,事实上简直就是太不一样,约克大学的一份报告统计了联邦法院对RAD案子司法复核的Leave决定,Campbell法官批准了77.97%的案子,而Crampton法官——联邦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批准了1.36%,因为没有约束法官的机制,可以想象有多少冤案就是在杀手法官手里被稀里糊涂地终结了。还记得前文说到的上诉权么?审理最多的临时签证、技术移民等申请是没有上诉权的,想推翻签证官的决定就只能申请Leave. 难怪律师们经常说,外国人的权利没法像本国人一样得到保护。
  我们也并不必对批准Leave的过程过于悲观,首先签证官不经常犯错,IRB就更不容易犯错了。即使真的有犯错,被告律师那还有一关:如果冤屈很大,移民部律师通常会直接与申请人和解。我们之前和解的案子中有法律适用错误,签证官漏看材料,旅游签被取消,甚至一些旅游签和学签拒签都直接拿到了被告律师的和解。

  本文快要结束,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在被拒签的情况下,我们是选择再签还是上诉?这个问题当然不能一概而论,而且有时候是不矛盾的,我们总结如下:
  1、有时候除了上诉别无选择,比如虚假陈述,比如难民,比如技术移民拒签后分数不够无法再次申请,这个时候应该当机立断上诉,抓住一切救命稻草,
  2、明显签证官失误的案子,可以考虑先用上诉之外的办法解决,这样可能推翻起来比上诉更快,
  3、对于境外旅游签、学签这样的申请,应该以再签为主,上诉为辅,毕竟这类申请签证官的权利很大,换一个很有可能就通过了,而再签耗费的精力比上诉要小很多,何况上诉成功也无非就是换一个签证官重新审理,只有在签了很多次依然被拒签,或者拒签理由明显不合理的时候可以考虑上诉,
  4、对于团聚移民这样的案子,应当结合等候时间、案子的丰富程度、上诉成功的概率等,综合考虑上诉和再签的利弊后再做决定。

  最后无论是在IRB的上诉中,还是在法院的司法复核过程中,代理人的选择都尤为重要。移民案件和IRB的上诉可以由移民顾问代理,法院只能由律师代理。我们这些年看了太多因为移民行业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悲剧,申请人经常向不同的移民顾问提同一个问题,得到不同的回答,最后还没有办法知道谁是对的。如果始终只依赖一个移民顾问而得到不专业的代理就更不幸了。移民顾问尚且如此,律师就更难挑选了,好的律师甚至可以凭经验就在决定Leave之前和移民局律师商榷而和解相当一部分案子,或者即使不和解,也能想办法提高Leave的通过率,并在庭审中最终击败移民部。新生代在提醒大家慎重选择代理人的同时,也尽我们所能把有用的移民资讯发布在网站上,希望大家在移民途中少走弯路。

服务电话

中国大陆:4006226394
北美:1 (888) 622-6394

社交账号

微信:castudy123
QQ:2514992602
E-mail:info@newgcanada.com

加拿大境内办公室

多伦多
217-250 Consumers Rd
Toronto, ON M2J 4V6
温哥华
325-8171 Cook Rd
Richmond, BC V6Y 3T8
蒙特利尔
640-2000 Peel Rd
Montreal, QC H3A 2W5
卡尔加里
2100-144 4 Ave SW
Calgary, AB T2P 3N4
温尼伯
E-103 Scurfield Blvd
Winnipeg, MB R3Y 1M6

中国大陆

北京
海淀区花园北路25号E园EPARK
上海
静安区愚园路68号晶品商场7层
广州 深圳
请和顾问预约在指定地点面谈
武汉
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
西安
雁塔区科技路195号世纪颐园

我们还在其他城市开设办公室或安排顾问,请点击联系页面查看。

法律声明

在加拿大境内必须由律师或持牌的移民顾问进行付费的签证和移民咨询,其行为受到行业协会的监管和约束。

加拿大境外非持牌移民顾问的咨询不受行业协会影响,但需要考虑由此可能带来拒签风险。



了解更多